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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期货山东分公司收警示函 涉客户测评材料涂改等
发布时间:2024-09-22 11:28:43        浏览次数:0        返回列表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6日讯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对中天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天期货山东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按公司制度完整、准确保存客户适当性测评资料,且客户适当性测评材料存在涂改情形;二是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上述行为反映出中天期货山东分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不完善,分别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中天期货山东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天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天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按公司制度完整、准确保存客户适当性测评资料,且客户适当性测评材料存在涂改情形;二是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上述行为反映出你分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不完善,分别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高合规管理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3年11月2日 

(责任编辑:魏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