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当下,人工智能(AI)技术革命正深刻重塑全球创新格局。知识产权保护为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及产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而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也在有效赋能知识产权全链条工作。“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推动产业蓬勃发展,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关键支撑。本报知识产权宣传周特刊策划推出一系列整版报道,从AI知识产权保护、AI赋能知识产权全链条、AI助力产业发展、AI谱写新音乐等角度,全景呈现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相互促进,互为支撑,助力高质量发展的创新探索和生动实践。
龙文懋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单晓光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人工智能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属界定
Q
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正在驱动技术生态构建。如何看待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使用海量内容的合法性?如何保证使用的训练内容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A
单晓光:随着人工智能快速迭代更新,用于模型训练的数据或文本量呈几何级数增长。这些数据或文本,很大一部分受现有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基于交易成本巨大等原因,人工智能开发者显然无力一一获取训练数据或文本的知识产权授权,极易引发侵权纠纷。
为解决这一问题,世界各国几乎都在结合其数字时代的发展战略,以发展的知识产权理念,正在考虑构建或已经实施文本和数据挖掘的例外制度。在我国,合法利用训练数据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尽管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尚未涉及人工智能训练数据来源的知识产权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不同程度地体现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合规义务的强调。
此外,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估算,到2030年,全球机器学习市场预计将达到15.7万亿美元。数据资产保护,特别是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和保护的探索,不仅是理论课题,更是实践的急需。比如,地球遥感、气象监测等数据理应归类为资产,需要确定此类资产所有者或权利持有人。然而,现有知识产权规则无法保护这些类型的数据。构建数据和文本挖掘例外制度时,应科学评估我国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数据资源优势,以全球化视野及时总结和提炼正在推进的数据资产,尤其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和保护的实践经验,优化方案,助力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龙文懋: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需要使用的内容包括处于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和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数据两大类。使用作品进行训练是否有侵权之虞是国内外热议的话题。国外已经发生多起著作权人请求法院确认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案件。
有人认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权控制的是向公众提供可以欣赏、解读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的行为,而人工智能训练复制作品的目的在于解析作品的构词方式等,是把作品当作“数据”来加以处理,这构成“非表达性复制”,不在复制权控制范围内,所以人工智能训练虽然实施了物理上的复制行为,但是并未落入著作权人复制权控制的范围内,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要判定一种行为是构成侵权还是属于合理使用,《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及我国著作权法是以“三步检验法”作为衡量标准的,即要从他人的使用是否妨碍著作权人使用、是否不合理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等方面进行认定。个人认为,由于他人对无体客体的使用一般并不会影响权利人及其许可人对客体的使用,即不会产生物上妨碍,所以应主要从是否产生市场替代方面考虑是否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随着《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出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以获得与人类创作相区别的外观,不会被混同为人类智力成果而受到保护,但是它可能会对人类作品形成市场替代,这对于人类创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粗制滥造、不具备较高创造性的人类作品尽管受到著作权保护,但是由于其市场价值较低,可能会被市场淘汰。权利人由此遭受的市场损害不应该由社会买单。所以,不能因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大量出现会冲击一部分人类创作而认为其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了不合理的损害。因此,人工智能训练使用作品应属于合理使用。
Q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权属界定同样受到社会热切关注。请问您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随着人工智能在全社会的广泛运用,我们应如何判定人工智能生成产品“属于谁”?
A
龙文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权属界定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认定其是否属于知识产权客体、属于何种客体,二是它归属于何种主体。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专利,是业界长期热议的话题。著作权法和专利法都是以保护人类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为宗旨,所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应当作为作品、专利受到保护取决于其中多大程度上融入了人类创造性劳动、融入的创造性劳动的质与量,这是需要在实践中进行个案判断的。有观点认为,如果一些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无法作为作品或者专利受到保护,那么也可以考虑给予类知识产权保护,即作为文化产品加以保护。但无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知识产权客体还是文化产品加以保护,都需要明晰权利归属。
那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应该归属于谁?是服务提供者还是使用者?个人认为,根据利益平衡原理,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已经通过收取服务费等获得了对价,而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往往会设置条件、给出提示,所以生成的内容应该归属于使用者。但其中仍存在问题:如果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权,服务提供者可能难以免责,这样可能产生利益不平衡的状况,即人工智能使用人享受生成内容带来的权益,而服务提供者要对可能产生的侵权后果负担一定责任。个人认为,服务提供者的收益主要通过收取服务费获得,其中理应包含承担侵权责任的部分。
单晓光:随着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演进,人类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智力贡献似乎将越来越有限。因此,这就不是现行知识产权法所能破解的难题了。实质上,这个问题解决的难点取决于人工智能在多大程度上不受人为干预真正自主运行,以及是否应该对所谓人工智能自主生成内容给予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性质及是否受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个人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实质还是人机合作的结果,应肯定其受相应知识产权保护。比如,就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而言,可以承认人工智能的作者身份,但不必赋予其著作权人资格,从而区分创作主体与权利主体。这种划分既方便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标识,更便于认识到人工智能对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制度的深刻影响,同时坚守激励创新的原则。而对应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未来应考虑对人工智能给予发明人身份,构建起以人工智能为发明人,使用者为权利人的二元结构。这既与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赋权方案逻辑上保持一致,切合人工智能内在发展规律,同样也有利于对人工智能生成发明进行标识,更有利于激励人工智能生成更多发明。由此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相关权利归属制度一起,形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方案。
人工智能企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及其防范
Q
当前,新一代人工智能蓬勃兴起,我国一批人工智能企业展现出强劲的发展活力。在这些企业快速成长的同时,相关知识产权问题尤为值得关注。在人工智能领域,哪些知识产权问题可能成为企业发展的潜在风险,值得重点关注?
A
龙文懋:就生成式人工智能而言,前面谈到的输入端侵权风险,即人工智能训练使用海量内容的侵权风险是比较突出的。遗憾的是,目前这方面侵权与否的判定依据还不明晰,给企业防范风险带来不确定性。在输出端,输出内容与在先作品实质性相似带来的侵权风险比较突出。比如有的使用者向人工智能发出请求,要求生成某一个大家熟知的动漫人物形象,如果人工智能作出响应、给出与该动漫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内容,则可能构成侵权。由于人工智能服务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互联网服务,难以适用避风港原则,“通知—删除”规则难以给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提供有效的规避侵权风险的“避风港”,企业往往要预先采取过滤、屏蔽措施来降低侵权风险,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注意义务和负担。有论者主张,人工智能服务技术中立,要求其事先采取过滤、屏蔽措施是对其施加了过高的注意义务,可能妨碍人工智能企业和产业的发展。这些观点也是值得重视的。
就通用人工智能而言,智能视觉、智能语音、智能专家系统等领域的企业也面临一系列知识产权风险,比如我国具身机器人企业面临着其他企业的专利壁垒,给未来的发展带来不确定性。
除了需要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人工智能企业也应注意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比如防止自身的企业名称被抢注为商标,防止代码泄露、数据扩散等。
单晓光:细看我国企业近年来的突破式创新,不难发现,这类企业几乎都是以数字技术为颠覆性创新标志的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受益者,也表明今天的中国正在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百年未有之机遇。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已经是世界范围内的重要参与者和竞争者。我们要从创造、保护和运用全链条探索人工智能领域新的知识产权规则,以全球化视野,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世界各国对人工智能知识产权都还没有明确的规则,司法案例也较少看到,仍处于探索阶段。这就要求我国人工智能领域企业密切关注全球人工智能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和实践动态,结合自身的发展优势,积极参与立法咨询,打造中国案例,从而释放出更大竞争力。就现有知识产权制度而言,我国企业要重视人工智能输入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和可获取性,算法的可专利性等问题,更不能忽视生成内容的相应知识产权保护。
Q
近年来,我国初步构建了较为全面的人工智能产业体系,一些企业已经走向了国际舞台。我国人工智能企业应采取哪些举措,形成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应对其中的风险挑战?
A
单晓光:人工智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既是一个富有探索性意义的问题,更是一个关乎能否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的时代命题。对此,至少要注意两点:第一,要注意对现有知识产权规则的运用和探索。在没有新的规则和判例出现之前,企业应当关注并且灵活运用人工智能领域已有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做好专利、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等方面的合理布局。特别是对于“走出去”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应国家或地区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新动态,做到有备无患,胸有成竹。特别要强调的是,企业在训练数据运用、大模型构建以及人工智能生成产品层面更要及时了解相应知识产权和数据保护规则,避免陷入被动侵权。
总之,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问题既涉及对现有规则的广泛适用,更涉及对未来规则的探索和运用。企业应时刻关注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规则,及时做出调整,从而在这一新兴领域抢占技术制高点。
龙文懋:我国人工智能企业“出海”既面临不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也面临着自身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风险,还有可能遭遇申请知识产权失败的风险。
首先是面临专利壁垒的阻却,一些人工智能技术先发国家在芯片架构、算法层面大量进行专利布局,我国企业若采用一些主流架构,可能触发专利侵权。其次是面临著作权侵权风险,比如我国的人工智能绘画工具可能因为训练集中包含未授权的作品而在国外面临诉讼。再次是商标被抢注、技术秘密被泄露的风险,比如有的企业名称在国外被抢注为商标,后来不得不高价回购该商标;有的企业工程师离职后将代码等核心技术信息带到当地竞争对手手中。最后是专利、商标等申请失败的风险,我国人工智能企业在一些国家提前进行专利布局,但是专利申请成功率较低,还有的企业在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由于缺乏显著性等理由未能获得核准。
此外,我国人工智能企业“出海”还面临着目的地国家和地区数据合规风险和技术伦理监管风险。因此,建立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进行事前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提前进行知识产权布局,积极诉讼及应诉,采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知识产权风险等措施都是必要的。(本报记者 吴珂 赵振廷)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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